演員鳳小岳被前經紀人翁靜慧控告違約,翁指鳳在簽約期間私下接通告11次,雖然鳳稱是為配合電影宣傳,並未領酬勞,因此翁未遭受損害,一、二審都是鳳小岳勝訴,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,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鳳接拍雜誌有一定商業利益,翁積極為鳳塑造形象、成為一線演員,身為經紀人有權向雜誌索取報酬,審酌鳳所得後,每次違約金約以50萬元,最後判他應賠翁近500萬元。鳳小岳現在所屬經紀公司的老闆李烈表示會上訴。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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